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在立法方面,1989年我国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近年来,行政法领域立法更是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订)、《行政强制法》纷纷出台和修订,将各项政府行政行为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在政策方面,我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策。如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等,特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突出了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深入贯彻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不仅愈来愈成为衡量各级政府法治建设是否落到实处的重要指标,并成为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公共法律服务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因而其更应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和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问题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一)所谓公共法律服务,其基本意义可以表述为以政府为主导,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法律服务权益为宗旨,为满足社会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纠纷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社区矫正、心里辅导等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就是各级政府使用财政资金采用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力量,特别是向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专项法律或综合法律服务的活动,从而达到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政策、法律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有机统一。
(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1、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是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行为,难免会出现一些严重失误,甚至不合法,造成个别地区的不稳定不和谐,其根本原因是一些行政干部对法律的不熟悉、不专业造成的。由于没有专业律师为其进行法律把关和体检,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如果推行政府主动购买法律服务制度,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就可以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针对重大问题尤其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论证建设,就会避免政府行为的重大失误,就会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从而实现依法行政。
2、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制经济,就是各种经济活动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作为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各项规章、政策引导监督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是合法的,无论是招商引资文件还是城中改造或者是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都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由于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更是繁杂和具体,非专业人员是不可能全部掌握的,因此在政府服务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就更应该向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以弥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具体法律工作中的不足,减少不必要的风险,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3、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同时也是矛盾突发期。群众参与的各种民事、经济活动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各种纠纷、矛盾也不断增加。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必然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如果有专职的法律服务人员及时进行依法调解和化解这些矛盾,将这些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下,不让其发展下去,社会就稳定了,人民群众就能安居乐业,从而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正是由于缺乏专业法律人员的服务,造成矛盾激化、矛盾上升。对各级政府来讲,社会不稳定的压力非常大。如果政府能够购买法律服务,这些矛盾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就稳定了,政府的压力就减少了。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
(一)国家的有关规定
2012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将公共服务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2014年2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上述这些国家政策法规,说明从国家层面上已经重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这项工作。但是出台的具体政策还有些不足,还属于初始阶段,还不够成熟。但也是从无到有的开端,还需不断的探索和完善。
(二)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广东省在《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把“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务服务”项目。上海、浙江、湖南、安徽等地也相继对政府购买律师服务作出规定。特别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把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会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明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三)我省、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
我省于2015年1月27日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15〕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坚持政府主导保障,把涉及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2015年3月《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司办〔2015〕41号),该文件要求全省各村(社区)都应聘请法律顾问,从而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太原市于2015年4月14日也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15〕10号文件。该文件也规定政府保障坚持公益,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2015年3月18日《太原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司律〔2015〕28号)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9日出台了《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尖草坪区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草坪政发〔2014〕2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政府及其直属部门聘用法律顾问的经费从各单位财政经费中列支。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举措。比如在尖草坪区阳曲镇政府就是由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聘用法律顾问)服务于全镇19个乡村和社区。是一项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虽然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在逐步推行政府购买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但总体而言,政府购买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仍处于初始阶段,社会各界的认识普遍不足,运行的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投入不足
尽管有关文件已要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尚未真正贯彻落实该项要求。特别是缺乏财政管理机关的文件,客观上制约了地方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的购买。
另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方面,与律师服务的市场价值极不相称。长此以往,会影响律师参与的积极性,也会影响政府所接受服务的质量。
2、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机制不健全
法律服务内容事项不明确,没有较为权威或指导性法律服务政府的目录指引。缺乏法律服务的监督和评价机制,需要一整套机制予以保障该项工作的长效运行。
3、数量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要
当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过于集中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两个方面。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只起了拾遗补缺的作用,还应该扩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
(五)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
整体说来,为了弥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从无到有,从随意到规范的问题,需要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有效机制,包括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具体措施。
1、加强理念引导,特别是各级政府党政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自觉意识。
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应确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理念,自觉树立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
2、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通过与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委托单位直接与作为受托方的律师事务所结算。具体收费方式根据办案情况确定,物价部门可参考各地有关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择优聘任律师。
3、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和评价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政府法制办及人大、政协等部门组成联合考评组对服务律师进行考评,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律师开展政府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4、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基本范围。
(1)参与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与评估工作。
(2)办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法律事务。可以参与政府的重大项目洽谈、谈判、招投标,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项目法律文书。
(3)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4)参与重大事件的处理、协调和善后工作。律师可以成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预备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和善后工作。
(5)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政府可以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在信访接待服务窗口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
(6)代理政府涉诉法律事务,仲裁案件以及涉外法律事务等方面。
(7)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力量,以便及时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真正为基层政权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三、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前景
(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任重而道远。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律师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正式规定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作为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主要、乃至于首要的方式,其他省市也少有出台相关的规定。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法律服务尚未成为通行全国的普遍性做法。为了符合财政公开透明的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同时使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获得稳定的财政支出保障,促进购买方式向政府集中统一采购方式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立法是根本。由于国家层面对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尚无专门立法,有的地方开展探索,这方面的立法有较大的空间,
1、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
2、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类型进行区分。核心思想是要明确硬服务和软服务的概念。硬服务更加注重效率,软服务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公正、公共安全等价值。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有助于立法中妥善把握购买程序要求、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以及合同条款设计等内容。
3、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程序进行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应以公开、竞争的服务获取方式为主要购买模式,毕竟这种方式是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减少各种不正当的交易、寻租和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
4、建立服务质量的监管制度。当前各地对政府购买行为的规范大多体现为对资金支付的管理,缺乏对服务质量的监管。
(四)构建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体系。
首先,需要对《政府采购法》加以修订,确立其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基本法的地位。其次,对于不同类别公共服务类型,相关立法也应当就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社会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组织结构等条件以及政府购买的具体程序、责任划分等加以明确规定。
(五)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针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状,可以考虑在立法中除了确立购买范围的抽象标准外,还有必要规定一系列“应当”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
如何促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规范其中的购买、服务秩序,逐渐成为社会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亟待解决的课题。在今后中国法律体系完善、提高,以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前景是非常好的。希望社会各界都积极努力争取把这项工作做好,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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